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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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贵F×××**号车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医疗费等人民币3695.07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贵F×××**号车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等人民币3695.07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负担78.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2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7-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