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赫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7-F-00402934,作品名称:MSY681SJ3230000-1)的连帽卫衣,销毁所有库存连帽卫衣;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29元,由***负担621元。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