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112,357.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负担970.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87.00元,由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