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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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双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44748.56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以744748.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7元,依法减半收取5623.50元,由被告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