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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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 武汉市中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49791.25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6421.25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安武昌公司负担3295.83元、被告***负担364.87元。经原告同意,各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