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桂上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嘉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佳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超滤五金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佳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嘉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第44616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涉案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二、被告杭州佳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嘉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0元;

三、被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超滤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嘉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嘉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杭州嘉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30元,杭州佳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144元,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超滤五金经营部负担726元。

原告杭州嘉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佳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超滤五金经营部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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