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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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30522.36元、资金占用费7123.30元(以代偿款13052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同时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为3053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3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5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