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水融源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北甘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水北甘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水融源新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6707.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19339.05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525%,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77368.74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525%,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70元,减半收取计13785元,由被告天水北甘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