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98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宗良。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与被告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请求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同日,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担。 STAR审判员陈腾峰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祎淑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