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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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东莞市广贸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兴达源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43247.2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53430.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负担200元,陈校军负担2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4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4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