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金宫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9380.3元,扣除被告***垫付的38929.2元,尚应赔偿270451.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38929.2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金宫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原告负担676元,被告***负担1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金宫实业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