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欠付的房屋租金4140元。 三、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物业费2542.71元。 四、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