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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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85000元为基础,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人民币28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