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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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医院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9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8655.34元;扣除应返还给被告***的681.32元,尚应赔偿原告37974.0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681.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鉴定费1520元,合计1955元,由被告***负担175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的款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陆玉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雪风 |
裁判日期 | 2017-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