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白银金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泓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白银金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68416.31元,并承担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自2018年7月26日起以欠款额68416.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白银金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保全费773元,合计1614元,由白银金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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