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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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56,265元(其中交强险项目理赔37,886元;综合商业三者险项目理赔18,379元); 二、***垫付款3,539元,扣除其应负担受理费、评估费809元,余款2,730元由***从保险理赔款中予以返还。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评估费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