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0000.52元予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损失4193.28元予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 三、上述一、二项款项相抵扣后,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807.24元给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并应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25807.2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息随本清; 四、驳回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35元,财产保全费554.38元,合共1133.73元(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8.73元,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诉讼费用扣减后,佛山市申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诉讼费570元给佛山市丰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