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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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智鑫珠宝有限公司 佛山市全旺达门窗有限公司 佛山市御汇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智鑫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御汇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099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9.9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3319.9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