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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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18年1月4日解除; 二、原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旧一股份合作经济社2013年11月12日所签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于2018年1月4日解除; 三、被告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821132.1元予原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被告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74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334503.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 六、被告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321132.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 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旧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对上述三至六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确认原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圣地广场-C区商业楼的折价或者拍卖款中在上述三至六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7197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诉讼费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鉴定费19万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鉴定费95000元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