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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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威斯特家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景匠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威斯特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景匠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410元,并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讨付利息; 二、佛山市威斯特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景匠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 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15元、财产保全费1712.05元,合计658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658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