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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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瑞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轩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轩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19853.54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5月12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轩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4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3988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93.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959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96.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轩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4596.58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