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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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陶盛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全格激光雕刻制版有限公司 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17069.52元,及以该款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全格激光雕刻制版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陶盛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全格激光雕刻制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52.7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