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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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佛山市智佛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智佛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与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佛山市智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三、驳回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智佛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