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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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金昌恒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昌市开发区金昌恒安电子材料产业园区(延安路南侧)的地上建筑物(综合楼建筑面积796.1㎡,占地面积612㎡)和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720㎡)(土地证号为金国用2013第0149号),以流拍价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抵偿448680.4元债务。不足款项159719.6元,由(2018)甘03执恢1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资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生效后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