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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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鲤城梅峰包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梅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泉州市鲤城梅峰包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泉州市鲤城梅峰包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梅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68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梅峰包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