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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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微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且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9元,减半收取127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