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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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居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泉州市居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泉州市居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支付的装修款人民币49999.8元(包括订金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3元,由泉州市居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