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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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3576号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钟灿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紫祥,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衡恒,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晶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琤琤 书记员庄小玲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