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化铭鸿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684.0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4492.78元、违约金4466.55元,之后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就上述债权对***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负担50元,由***、***共同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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