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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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4505.77元、利息202747.76元、滞纳金1288.11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法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87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负担165元,被告***、***负担862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多预交的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