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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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毕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毕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00元; 二、驳回原告夏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5元,由被告南通毕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