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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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的《XX市场租赁书》无效;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预付租金151200元及支付利息(分别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1日起、以121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6日起均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予原告***;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装修费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予原告***;

四、被告东莞市欢乐颂按揭代理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33.27元,被告东莞市欢乐颂按揭代理有限公司在4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533.2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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