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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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80595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3595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103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5元,由***负担1955元,***和***各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