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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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富凯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帆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铭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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