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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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 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借款本金11650000元,利息783599.96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共计12433599.96元,后期利息以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及支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对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湖南省耒阳市五一东路154号[产权证号:耒国用(2015)第×××号、耒国用(2015)第×××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在上述第二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402元,由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