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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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41023.8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暂计至2018年2月8日为人民币61650.3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436.1元;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利生苑连体部分店面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主债权数额人民币1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