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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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77,063.3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5,303.4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年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468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79元,减半收取6,38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