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三联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三联抓具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株洲三联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2016)第1号借款合同中提供的担保。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款结算户,账号:810103210********。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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