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株洲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株洲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82061.73元;

二、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株洲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6310元,保全费4930元,合计11240元,由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款结算户,账号:810103210********。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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