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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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23民终1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坤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贵,兴义市黄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8642.18元”;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6元,减半收取为4053元,由***负担3607元,由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06元,由***负担7214元,由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鑫 审判员陆金凤 审判员简坤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灏华 书记员孙茂腾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