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B1幢1-144号房的逾期办证违约金45703.41元及第A12幢1层1-108号房的逾期办证违约金61032.11元,共计106735.52元”;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64元,减半收取为5582元,由***负担4912元,由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4元,由***负担9824元,由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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