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藏秀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秀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3745.4元及利息损失(以2363745.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西藏秀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5元,由西藏秀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965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1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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