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
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货款本金678850元、2019年6月26日前的利息176397.36元及以67885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被告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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