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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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4213.88元。 二、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421.39元。 三、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0084.67元。 四、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2907.31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0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