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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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 邵阳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负责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9329.5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5816.4元; 三、由***负责赔偿***鉴定费110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负担79.5元,***负担79.5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