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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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948.39元、误工费2468元、辅助器具费2000元、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9016.3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323.0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口头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负担2525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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