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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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 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4654255.89元、罚息895653.95元、复利83528.16元,合计5633438元;并以代偿本金4654255.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代偿金额5633438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承担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47元,减半收取32873.50元,由被告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