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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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赔偿原告桂林言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损失29534元; 二、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赔偿义务向原告桂林言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4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334元,由二被告负担610元。 上述给付义务,由义务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