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明杰车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昌盛车业有限公司
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明杰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预付款1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扬州市昌盛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明杰车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昌盛车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款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堤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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