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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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明杰车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昌盛车业有限公司 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明杰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预付款1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扬州市昌盛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明杰车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昌盛车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款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堤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