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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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1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0日为189654.56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的1.5倍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西支行就被告***、***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扬房他证开字第××号)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9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